首 页 Home›新闻资讯 News Center›广西立法保护漓江生态环境
广西立法保护漓江生态环境
发表日期:2012年01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西出台的首部地方性综合法律法规对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条例》还把保护漓江生态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对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不力或越权审批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者,将被行政问责。
《条例》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将采取多种方式发展有益于生态环境的各类产业,不断改善漓江流域民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条例规定,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珍贵林木。针对自然景观保护,《条例》禁止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禁止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刻画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或者砍伐风景林木,漓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100米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河道管理范围两侧可视范围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头、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体,禁止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规模养殖等。